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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涛:“十二五”时期创业投资的发展环境和面临的挑战

发布时间:2012-01-06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创业投资属于高端金融服务业,是面向高科技、高成长、高不确定性的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直接融资性金融基金,对我国国民经济与科技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先导性作用。

  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在1999年到2005年,我国创投行业处于黑暗中摸索阶段。在资本市场低迷时期,本土创投机构不断摸索本发展规律,共同探索多元化退出的方法。在2005年初,随着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和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推出,我国创投行业进入了发展的春天,与此同时,本土创投机构逐渐摸索出了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在2009年,以创业板的成功推出为标志,我国创投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本土创投机构开始引领我国的创投风潮,其中较为典型的,当属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因此,“十二五”的五年是创业投资的黄金五年。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深创投已经成为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投资能力最强、最具影响力的本土创投机构,在内外资创投企业综合排名中连续三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位列第一,所投资的企业中有80家在全球17个资本市场上市,包括境内48家(主板6家、 中小板24家、创业板18家)和境外32家,上市业绩雄踞第一。所投资的企业2010年挂牌上市24家,创下了全球创投界一年内 IPO数量的历史记录。深创投成功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之路,其一直倡导并首先实践的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国进民进”的经济增长新模式已经形成了全国热潮。深创投在全国管理了40多家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引导资金近80亿元,打造了全国性政府引导基金网络,逐渐形成了创业投资的民族打法。深创投主导推动了多个资本市场的“第一家”记录,“深创投——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模式”获得了世界一流学府的认可,首次被编写进入世界著名学府哈佛商学院的教学案例并受邀讲学。

  围绕黄金五年,我的发言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十二五”时期创业投资的使命,二是“十二五”时期创业投资的发展环境和面临的挑战,三是“十二五”时期的创业投资策略。

  一、“十二五”时期创业投资的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在“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章节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继续鼓励金融创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并要求“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私募基金市场”。这是对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重大鼓励与支持,也是对我国股权投资和私募基金领域的重大利好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指出,坚持创新发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大家知道,我国经济经过三十年的高速发展,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转折阶段,传统高消耗、易污染、传统型的增长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以人为本的创新型经济,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包容性增长的必然选择,也是创投机构“十二五”时期的重要使命。具体来说,主要在四个投资方向的选择上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同时履行创投机构所肩负的重大伟大使命。

  第一,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增加产出与就业,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的特点导致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许多处于起步阶段,盈利状况较低甚至为负,其银行信用等级较低,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融资瓶颈问题。创业投资能够不断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支持主体经济茁壮成长。截止目前,深创投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累计创造了逾百亿税收、近四百亿利润和近二十万就业。这些企业在深创投投资后,其营业收入、净利润、上缴税款、总资产、净资产、员工人数等指标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50%,均取得了高速增长。

  第二,主要投资于自主创新高新技术制造业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仍处于工业化时期,人们真正的基本生活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高科技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处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地位,是民族栋梁产业。创业投资应该勇于承担扶持民族栋梁产业发展的社会责任。深创投无论是在投资项目数量还是在投资金额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企业占75%以上,全力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主要投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着力解决未成熟企业的融资难和服务难问题。由于国内金融市场发育不够充分,间接融资比例远大于直接融资,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要求严格,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和“服务难”的问题,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创投业的兴起,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开启了新路,既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为企业提供多种多样的增值服务,还降低了国内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是解决创业企业“融资难”和“服务难”问题的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深创投投资项目的82%、投资资金的73%投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服务难问题,使得大量的尚未成熟的中小企业不仅不会因为缺少资金而夭折,而且还帮助众多中小企业在竞争中迅速脱颖而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行业的龙头。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能解决融资难问题,创业投资主要是支持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低耗能、低污染、高技术等结构良好企业,不支持应该淘汰的相关行业和企业。

  第四,主要投资于转型升级企业,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体经济转型升级夯实基础。我国的中小企业普遍规模较小,技术力量弱,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原材料涨价、汇率上升、劳动力成本上升等诸多因素影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企业如何通过转型升级获得持续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深创投所投资的企业,大部分处于自身产品转变、产品升级换代和商业模式转型的阶段,企业的转型升级要想获得成功,需要解决融资、管理、人才瓶颈等核心问题,深创投不但在资金方面,更在增值服务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转型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十二五”时期创业投资的发展环境和面临的挑战

  (一)发展的外部环境有显著变化

  第一,我国的政府引导性创业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全国热潮,国有与民营之间取长补短、互相融合,通过国有对民营的引导和带动,形成了“国进民进”的经济增长新模式。

  第二,本土LP的意识有所变化,逐渐认识到创业投资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商业模式,自己管理不如交给职业管理人来管理。人民币募资环境有了重大改善。

  第三,面对中国的募资额成为热点,去年达到美国的91%。

  第四,行业竞争空前激烈,项目和人才的抢夺严重,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和诚信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第五,国内资本市场的成功发展,调动了企业家创业和进行资本运作的热情,促进了创投机构的发展,许多2006年后新进入创投机构逐渐进入收获期。中国的资本市场,特别是创业板的市场,给创业者和创投机构良好的回报,调动了企业进行创业和进行资本运作的热情,也促进了创投机构的发展,使得创业、创投、创业板正在构成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个良性循环体系。创业板开板只有一年半的时间,上市公司的总数已经达到了245家,为已经诞生七年的中小板市场的45%,中小板市场截至昨天已经跃过了600家。创业板受到中国资本市场的欢迎,估值比较高,7月26日的动态PE保持在53.32倍,比中小板当日的动态PE37.5倍溢价到41.4%,比我主板的沪深300的平均PE12.4倍溢价了190%多,这些都给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的创投机构很大的鼓舞,刺激创投继续在这个行业里深入的耕耘。创投机构在创业板推出以后获得大规模的发展,以深创投为主,在创业板开板之前每年的投资的数额在45个,投资额在12亿、13亿左右,创业板开板以后,现在的投资数额达到了70个、80个,投资金额在25个亿。

  第六,资金供给比较充分,合格管理人队伍尚待发展壮大。根据人民银行的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中各项存款余额超过80万亿元,其中单位存款超过40万亿元,个人存款超过34万亿元。规模如此庞大的现金类资产的投资需求为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供给。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大量的资金逐渐涌向少数优秀创投机构。对行业规律掌握比较透彻的合格创投管理人将获得长足发展。

  (二)中国资本市场逐渐成为世界主流资本市场,中国企业成为全球资本市场IPO的主要来源,对中国企业的投资日益受到重视

  根据最新统计,2011年上半年,深交所中小板和创业板继续成为IPO数量和融资额的主角,合计有141家公司IPO上市,占全球IPO数量的两成;融资总额达1123.17亿元,位居全球IPO融资额第四。在全球IPO融资额排名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位居第四位和第五位。若将深沪交易所IPO融资额累加,深沪两市IPO融资额仅次于纽交所,位居全球资本市场第二位。香港交易所以总融资规模为220亿美元和31个IPO,仅次于纽交所,位列2011上半年全球交易所IPO第二名。中国企业上市数量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从数量上看,207家中国企业成功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IPO数量占全球总数的61.1%。中国企业融资总额为350.10亿美元,占全球市场的38.90%。上半年全球IPO数量的六成、融资额的四成被中国企业包揽。

  随着中国企业日益收到全球资本市场的认可和重视,如何帮助中国企业登录资本市场并进行资本运作和发展壮大,是对众多创投机构所面对的重大挑战。

  (三)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有待加强

  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各国都加强了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欧美国家监管的核心理念主要为:第一,保护小型投资者,保护普通公众免受欺诈和蒙受损失。第二是防范金融体系风险,增强注册监管。第三是各部门分工协作监管,多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显示,创投行业的自律在行业发展中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对创投行业的相应监管法律法规比较模糊,全国性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虽然成立了全国性的协会、部分地区也成立了地区性的行业协会,但从总体上看,监管体系还存在许多的空白。国家各部委就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的概念、职能、定义尚未统一,出台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经常相互交叉重复,甚至相互掣肘,让地方政府和创投机构无所适从。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全国性统一的合格人资质、机构资质、企业价值评估体系等一系列制约行业发展的规范、标准都尚未出台,从而造成了行业发展的瓶颈。创投行业迫切需要国家各部委能够协调开展行业监管和自律体系的建设,形成协调互动机制共同推进创投事业的发展。

  (四)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创业投资的从业人员虽然经过数年的发展和壮大,不管从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一个飞跃,但是管理和服务水平尚处于较低的阶段,存在着对前卫和新兴行业企业价值的甄别能力不足、投资阶段前移不足、对企业的增值服务能力欠缺、风险控制水平不足、不注意投资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等现象。

  (五)中小企业成长模式转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转变速度加快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浪潮的影响日益扩大,中小企业的成长模式逐渐发生了三个典型的转变:一是从传统的产业经营为主转变为产业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为主,二是从间接融资为主转变为以直接融资为主,三是从“自我积累”为主转变为“自我积累+烧钱”相结合为主。这种转变的速度越来越快、影响范围越来越广,不但促进了中小企业成长模式的快速转变,更推动了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为创投行业带来了较大的发展机遇。

  (六)鼓励扶持政策还需加大落实力度,某些不合理的规定应该修改

  我国很多城市都出台了对创业投资的鼓励扶持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中的政策还需要花大力气落实。以下仅举几例:


  1、所得税抵扣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及《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而实际情况是,仅有少数企业能够获得抵扣。主要原因在于只有当创投基金所投企业符合“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时,才能以该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来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但是在投资时,该企业可能还不具备中小和高新的资质,是后来才认定的,这就造成了对企业的甄别问题。此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基层税务部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汇算清缴前常难获批。

  2、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创业投资成功的项目只能是部分,任何一个创投企业经营数年之后,必然有失败项目形成部分投资损失。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该部分财产损失应当一次性扣除。但是财产损失扣除时的审批进度是个难题。

  3、股权投资企业及有限合伙制企业税收问题。一般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行“先分后税”方式纳税。目前,各地的LP的个税率基本处于同等水平,LP按20%的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但GP的个税率在各地存在较大差异。

  4、个人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征税点的确定存在问题。个人所投企业成功上市后取得所得全额征税与生产性企业不同,投资失败无法进行税收抵扣,如此操作对创投不公平。同时,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获得收益无需征税,但所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后需要按投资成本和退出时候的中间收益缴纳所得税,存在征税点的不公平现象。建议以所投资企业IPO作为征税点。

  5、公司制创投的双重征税问题。公司制创投在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有优势和较大的贡献,但相关的税收政策与合伙制相比有较大差距,阻碍了公司制创投的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在中国进行创业投资,公司制是比较好的选择。公司制创投是长期行为,利于打造品牌,利于公司文化的传承和延续,利于将中长期战略与策略的结合、贯彻和实现,利于网络布局,构建增值服务综合平台,利于资金的循环使用,利于借助银行贷款等杠杆效应放大投资能力,利于投资阶段的前移。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创投便于从宏观战略层面上优化配置创投资源,进而最有效率的实现投资与回报,从根本上讲,利于创投民族品牌的打造,而非单纯的追求盈利。

  合伙制最大的优势就是责任权利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限合伙制的基金每期都有时间限制,不能重复投资,在投资理念上难以确立长期行为,投资取向偏好中晚期项目,特别是机会性投资,难以将投资阶段前移,更多的体现为资本投入功能,无法真正建立服务体系,很难形成和放大创投的品牌价值。但是由于有限合伙制企业不是纳税主体,对投资人而言不用重复纳税,特别是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等免税主体而言,投资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在基金和投资者两个环节上都免于税负,因此很多新成立的创投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而个人投资于公司制创投则遇到重复纳税问题,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等免税主体投资于公司制创投则无法避免在基金环节的税负。因此,需要对公司制创投的双重纳税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尽早推出综合优惠政策,使得公司制创投的税负和有限合伙制创投基本一致。

  6、国有和国有背景创投的生存问题。现在的政策对国有和国有背景的创投有较多限制,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不鼓励国有创投去投资相对成熟的企业,鼓励国有创投投资早期和成长期企业。与此同时,国有创投投资早期项目成功后,面对转持问题时要每一个上市项目上报财政部审批豁免,从而影响了投资效率和投资回报的实现,也造成企业对国有创投的排斥。这实际上造成了国有创投和其他所有制创投的不公平竞争,对国有创投的相关政策应继续修改,以实现各种所有制创投公平竞争的宏观政策环境。

  7、关于创投管理的多种形式基金的方向性限制,特别是对二级市场基金的限制,应该有所突破。从国际同行业发展的角度看,成熟的创投机构大多以创投为主,同时辅助多种配套基金共同发展,逐渐成为以创投为主业的综合性投资财团。由于二级市场属于创投的下游产业,对二级市场的把握能力深刻的影响到创投主业的发展。以前创投的发展环境不成熟,规定创投不得进行二级市场的运作。现在随着创投机构发展成熟,退出项目的逐渐增加,大多数创投机构都有在二级市场熟悉和练兵的要求,提高创投机构在二级市场的运作能力日益迫切起来。因此创投机构应该管理一些二级市场基金,使得自身为企业的服务半径从一级市场延伸到二级市场,并反过来促进创投主业的科学发展。如果行业的下游不好,上游也无法生存和发展。因此创投机构有责任去培育、维护、发展壮大二级市场,以便能够活得更好。

  三、“十二五”时期创业投资的策略

  (一)对全国性的行业监管和自律组织而言,应建立国家多部委参与的、定期举办的集体议事、协调和办公机制,形成全国性的国家级创投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开展创投基金管理人资格的认证和管理,强化创投基金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加强创投基金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风险管理。

  (二)对国家配套政策而言,应加快完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将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例如,一是对于税收抵扣和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建议出台实施意见、明确和简化申报资料、加快审批。二是对于个人投资未上市股权,上市后取得所得全额征税问题,建议在IPO价格到卖出价之间进行免税,并设法进行失败项目抵扣。三是对于GP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全国性行业协会就此进行专题汇报,形成统一的行业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对创业投资机构本身而言,其发展策略为:

  1、对投资方向而言,应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尽量不投高耗能、易污染的行业和企业。

  2、对投资阶段而言,应以成长期项目为主,投资阶段逐渐前移,少投成熟期项目。

  3、对投资服务而言,应多做投资后的增值服务,要拿出70%的精力做服务,30%的精力做投资。

  4、对竞争与合作而言,要遵守行业的游戏规则,增强自身增值服务能力,构建核心战场,进行差异化竞争,提升盈利水平,解决投资、退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是应多进行联合投资,少独霸项目;二是应多做尽职调查,反对“情况不明决心大”、“萝卜快了不洗泥”;三是反对同行已经签署投资协议后,竞争者不做尽职调查而用增加投资价格、取消业绩保障条款或放弃投资的某些权利等方式粗放型争抢项目;四是反对未做尽职调查就提前给企业预付资金用来锁定项目;五是反对向企业承诺超出自身能力的服务来获得投资机会;六是反对不顾利益冲突问题进行投资和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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