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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投资新规:奖有限合伙企业30%地方税

发布时间:2011-10-15

为贯彻落实此前发布的深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相关规定,深圳市政府金融办、深圳市财政信息委日前印发了关于《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以规范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工作程序,深圳市金融办负责发展资金的申请受理及审核,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发展资金申请的复核及资金拨付。

  该通知所称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是指从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的用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资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申请相关规定确定的各项发展资金。申请发展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了有限合伙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深圳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的同时依法缴纳税款后,按照合伙人缴纳所得税所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合伙人一次性奖励。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王守仁表示,该项优惠措施有利于引导大量注册在深圳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深圳本地企业,对促进深圳当地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王守仁同时建议,深圳市政府应当设立相关奖励专项基金,并同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让优惠政策落实更具操作性。“深圳市各级政府还应当在项目源上加强和创投机构的联系,整合各方资源,让优质企业找到合适的投资机构。”王守仁说。

  通知指出,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旗下的3只基金申请落户奖励;超过3只的,应当专项专报。任一年度内,同一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既符合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也符合企业所得及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奖励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奖励,不得重复申请。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能由一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只能申请一次,租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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