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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3号)

发布时间:2018-01-17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发改规字〔2017〕3号)

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2.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3.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略)

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

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附件1: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导基金的设立、投资、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领域。

第四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釆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五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七条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

(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投向;

(三)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我市境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引导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优先考虑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须重点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广州制造2025等新兴产业领域(《广州市新兴产业目录》见附件1-1),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等各发展阶段的企业。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按产业领域分类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须聚焦子基金申报的产业领域,在该领域投资规模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

第十三条 子基金须重点投向我市新兴产业领域,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0%。

第十四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申报机构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1:4以上的比例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第十六条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满1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三)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第十七条 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也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出资比例放宽至1:1.5,子基金须投资于专业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80%。其中,专业孵化器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作3个月以上,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或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第十八条 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釆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4至5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从申报机构中甄选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及组建子基金:

(一)发布指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发布当年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三)组织审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拟定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名单等工作,并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谈判,草拟《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报批审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评审过程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初步确定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

(五)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初步确定的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六)批复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上报市政府审批。

(七)签署协议。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八)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由市财政局将年度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有关规定履行引导资金出资手续。

(九)投后管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制订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细则,确保子基金重点投资于我市新兴产业领域。

(十)退出回收。退出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将转让股份回收的资金拨入托管专户,由市发展改革委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子基金须在我市注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方予以缴付。引导基金可釆取分期的方式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部分可从引导基金中列支。年度管理费用与子基金投资收益挂钩,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2.5%,具体标准在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二十六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佘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八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在引导基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一)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引导基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2%、1%、0.8%的反向递减。

(二)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引导基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0.8%、0.6%的反向递减。

(三)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

第三十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用于激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效益奖励釆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效益奖励均按照收益(回收资金+累计分红一本金)的20%核定。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停发当年效益奖励,直至考核合格;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况另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三条 为进一步激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积极性,引导基金中安排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20%的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直接投资,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均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该部分引导基金年度管理费用按照直接投资额的0.6%确定。

项目退出结算时,若项目的直接投资资金总体产生收益,收益部分的30%奖励受托管理机构,其余部分纳入引导基金总规模滚动安排支持项目;项目退出结算时,若退出项目的直接投资资金总体产生亏损,则从效益奖励中抵扣。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引导基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引导基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3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参照管理】我市配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或创投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子基金,参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划分】2013年、2014年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共16亿元资金,已转为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投资运作;2015年-2017年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纳入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整体安排,用于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从已转为注册资本的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子基金,仍由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设立时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至基金退出。

第三十九条 【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新兴产业目录

2.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3.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材料

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

5.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考核

评价表

6.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申报审批表

附件1-1:

广州市新兴产业目录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时尚创意、新能源汽车。

二、现代服务业

金融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商务服务业、会展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健康产业。

三、广州制造2025

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能源及环保装备、轨道交通、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空与卫星应用、都市消费工业。

附件1-2: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模板)

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

(一)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釆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全部完成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报条件

(一)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满1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3.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二)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也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出资比例放宽至1:1.5,子基金须投资于专业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80%。其中,专业孵化器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作3个月以上,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或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三)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4至5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

(四)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三、重点支持领域

1.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重点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时尚创意、新能源汽车、金融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商务服务业、会展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健康产业、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材料与精细化工、能源及环保装备、轨道交通、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空与卫星应用、都市消费工业等产业领域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

2.此次引导基金拟与社会资本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领域各发起设立1支子基金,各领域设立的子基金在该领域投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3.子基金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0%。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

(二)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

(三)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广州基金需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广州基金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广州基金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

(四)广州基金需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权视情况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五)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广州基金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五、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如下方式退出:

1.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2.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3.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的应得份额。

(三)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六、引导基金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请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八份(用A4纸张标准准备),全部提交报送至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60楼,邮编:510623);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gzgf@gzfin.com.cn。

(三)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年【】月【】日

附件2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托管、审批、投资、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直接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我市基于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等。

第四条 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直接股权投资的资金称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引导为主、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受托管理机构作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出资代表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第六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企业。项目应具有一定规模(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50%,且未曾获得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除市委、市政府有明确的要求外,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占被投企业(项目)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或项目)总体股本的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 配套国家、省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的要求外,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可按1:1的比例予以参股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所有财政出资总额占被投企业(或项目)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或项目)总体股本的50%。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

(二)按投资额占有股份,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本变化、经营情况等向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五)建立专账,单独核算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盈亏;

(六)每半年将其财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将托管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金造成损失的用途。擅自将托管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市发展改革委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需按损失额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支付赔偿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发布指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发布当年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实施细则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发展改革局。

(三)初步审查。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对申报机构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初审,指导申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送至受托管理机构,并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材料符合性复审、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拟定支持项目名单等工作,并与拟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谈判拟定相关合作协议。

(五)报批审定。受托管理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审查过程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初步确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名单。

(六)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七)批复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将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名单上报市政府审批。

(八)签署协议。受托管理机构与支持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

(九)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照投资计划拨付财政资金至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协议出资至项目承担企业。

(十)投后管理。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做好支持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及退出等工作。

(十一)退出回收。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将转让股份回收的资金拨入托管专户,由市发展改革委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和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受托管理机构直接开展尽职调查、下达计划、签约投资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投资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对退出时机进行考察,选择成熟的退出时机运作退出,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选择退出时机的理由及对财政资金带来的影响情况等;

(二)与受让方就股份转让价格、手续等进行协商。其中通过股权回购、协议转让退出的,具备条件的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3-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退出的,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三)及时将退出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五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项目退出回收的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

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须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一定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日常管理费,二是效益奖励。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费在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日常管理费按上年12月底尚未回收投资的年平均额不超过1.2%核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对受托管理机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日常管理费率。具体标准如下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直接股权资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2%、1%、0.8%的反向递减。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0.8%、0.6%的反向递减。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

第十八条 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减半支付管理费及绩效奖励,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可另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效益奖励仅在有项目退出年度发生,在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在5年内(含5年)退出的,按退出资金额的3%核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若退出项目实现收益(回收资金扣除原始投资额),效益奖励按收益的20%核定,若退出项目出现亏损,按亏损额的20%扣减效益奖励。效益奖励按年综合计算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具体包括:

(一)每年4月底前,受托管理机构需将本机构的财务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内容具体包括:

1.受托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2.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

3.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规模、投资完成情况;

4.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5.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有选择性对产业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受托管理机构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应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和协调,对投资涉及本区域内企业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指南

2.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材料

3.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表

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考核评价表

5.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费用申报审批表

附件2-1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指南

(模板)

一、支持领域与方式

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直接以股权方式支持《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列明的所有重点产业领域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单个项目直投资金投资额度最低1000万元,最高5000万元,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直投资金通过股权回购、协议转让退出,转让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3-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的,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申报要求(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由单个企业单位独立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并编写项目投资方案。

2.项目应具有一定规模(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50%,为XX年1月以来在建或新开工,且未曾获得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其中,在建项目应说明建设进度情况,新开工项目应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年内开工建设。

(二)产业类项目要求

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在品种、性能、工艺技术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需提供近3年副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文件或发明专利成果证明,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文件,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医药类产品还需提供近3年取得的新药证书或注册证书。现代服务业项目应注重突出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服务理念、服务流程、服务产品、服务方式的创新。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要求

1.平台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较好经济效益,能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提供保障。平台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基地内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服务队伍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并熟悉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及公共服务能力。主要面向基地内相关产业企业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质量优良、内容明确、收费优惠。

2.项目建设应主要围绕基地所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能为解决相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支持和服务,对产业集群形成辐射效应及带动作用。支持的平台项目均须制定针对基地内相关产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平台建设项目应区别于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投资方案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于xx月xx曰前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投资方案和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项目简介、项目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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